记者7月29日从黔南州公安局获悉,黔南州公安机关近日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33名嫌疑人开展集中抓捕。截至7月26日19时,所有嫌疑人落网,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手机、电脑被查扣。
(相关资料图)
黔南公安部署收网行动
据悉,“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黔南州公安机关围绕网络黑号犯罪生态关键环节,深挖本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线索,梳理扩线出涉及本辖区涉嫌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线索。梳理排查出以三大运营商代理点工作员工为主,涉嫌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未经客户许可,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黑灰产下游“号商”牟利的犯罪线索。
嫌疑人落网
经过缜密调查取证,嫌疑人刘某等33人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公民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根据不同的网络应用以5-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网络诈骗分子,以此谋利。这些手机号和验证码被非法用于注册京东、淘宝、QQ、微信、抖音等各类网络虚拟账号,大量的网络虚拟账号被利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法律链接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有:倒卖、泄露、伪造授权、篡改、传播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类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进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陈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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