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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 在列!贵阳市检察机关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6-25 15:25:58 来源: 来源:当代先锋网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贵阳检察院发布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3个,涉及走私、贩卖毒品、洗钱等。

案例一


(资料图)

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吴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案发时系中国XX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吴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氯硝西泮、专注达等精神类药品,境外人员通过寄递方式将上述药品邮寄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售卖,并按照买家要求将以上药品寄递至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沈阳市、贵州省贵阳市等地,购买人员将收到的三唑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对查获的三唑仑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为逃避打击以及掩饰毒资的性质、来源,吴某某要求购买人员张某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USDT币的方式支付毒资,再委托他人售卖后,以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转移至本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已查实,本案中吴某某所获毒资通过虚拟币兑换获利人民币1390.2元。案发后,吴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毒资以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22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检察机关在办理新型毒品案件中,应当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室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有效的监督引导,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对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做好对接工作,及时要求公安机关移交处理,实现毒品案件的全链条打击,既保障毒品案件犯罪分子打击到位、定性准确、量刑精准,也要保障因毒品行为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石某某,1988年1月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1994年9月出生;李某某,1993年7月出生。

2021年4月初石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无业人员陈某某、李某某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在贵阳市租赁房内将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赛洛新(Psilocine)融入巧克力(蘑菇巧克力)及胶囊(蘑菇胶囊)中,并将从其他途径获取的含有大麻素的“电子烟”和“蘑菇巧克力”等新型毒品,通过“跑腿”、邮寄等方式先后九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达到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目的,在网上收购他人银行卡、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绑定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户,生成收款码,将收款码提供给陈某某、李某某用于收取毒资。后由石某某提现到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内,通过转账到石某某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

2021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某等15人贩卖毒品、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8日,检察机关对石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陈某某、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2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陈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为:

此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例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省市县三级联动,上级检察院派员精准指导,通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判案件,共研案件疑点难点,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通过查清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准确认定石某某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钱犯罪行为,同步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此种新型合成精神类毒品——“电子烟”和“蘑菇巧克力”,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和引诱性,特别是对好奇心强烈的青少年危害很大,所以要严惩新型毒品犯罪,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形成禁毒的高压态势,构筑禁毒的绿色长城。

案例三

彭某某贩卖毒品、李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彭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无业;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3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26日,刘某某(同案,已判决)在网上联系彭某某,以1500元6毫升的价格购买合成大麻素烟油,准备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同日彭某某联系上线李某以85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所需烟油,并由李某将合成大麻素烟油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给刘某某。李某为逃避打击,购买他人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收取彭某某所付毒资。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某驿站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包裹查获,该包裹为李某使用其亡故父亲李某某名义邮寄。2021年12月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包裹中的烟油检测出丁酸甲脂成分。

2022年7月8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日,对李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2022年8月12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犯漏罪线索,查实了彭某某、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期间,又引导公安机关对交易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再次补充侦查,证实李某洗钱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起诉,保证了案件质量。为积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长效机制,持续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全覆盖式禁毒宣传,本案由快递员举报而案发,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禁毒宣传活动效果明显,形成了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预防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蒋孟娇

二审 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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