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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积极推动建立涉金融类市场主体登记会商制度。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地方金融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共同制定出台贵州省涉金融类市场主体登记会商“4+1”工作机制。目前,该工作机制正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明确登记会商适用范围。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涉金融类关键字样的市场主体,在设立、变更、迁入等事项登记时进行会商,加强涉金融类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登记服务和监管工作衔接,一体推进全省金融风险协同防范化解工作。
实行会商关键字清单管理。根据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涉金融类的关键字样,明确会商工作部门,实行清单管理,已明确34个关键字,并分5个类别对应会商工作部门。如,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基金、股权众筹、创业投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场所”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明确县以上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贵州证监局、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会商工作部门。
明确登记会商工作原则。明确“首问责任、平级会商、提级会商、依法规范、应商尽商”五大工作原则。为各级各部门开展登记会商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确保工作衔接、业务指导、流程管控等落地落实。
细化登记会商工作程序。对会商工作,从发起到监管各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确立“首问发起—会商研判—会商意见—登记注册—信息共享—日常监管”的工作流程。同时,还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确保会商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桂榕
编辑 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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